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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消保条例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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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河南消保条例修改

今年年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指出,我省将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制定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8部省本级法规。如今,这项工作步入公开征求阶段。

昨天,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您如果有什么想法,可以在6月9日前登录省政府法制办官方网站说说。

买车

不得强制购车者买保险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意见稿规定,汽车经营者交付汽车时,应当将车辆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说明书等随车证明文件一并交付消费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交付。

销售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原厂配置外的其他配置饰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影像

影像资料都交给消费者

意见稿要求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刻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消费者提出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购物

退货超15日视为故意拖延

“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修改为“消费者的权利”,内容增至16条,更加注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等权利。

意见稿规定,在交易时,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商品和服务等不合理条件,有权要求经营者保证赠品的质量。“经营者的义务”也更加细化,增加至41条。

意见稿明确,在保修期内,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有更换或退货的责任,并承担往返运输等合理费用。商品需要召回等,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意见稿规定,除特护商品外,七天内无理由退换。对自消费者提出退货、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

通信

未经同意开通的服务

不得向消费者另行收费

意见稿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对于收费形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

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旅游

严控公共资源景区价格

意见稿充分保护游客的权益。其中,严禁对消费者误解宣传,严禁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

对于旅游行程中明确安排的购物环节,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物的地点、次数、时限,不得强制消费者购物。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由经营者承担增加的全部费用。

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

食品

不得收取消毒餐具费

对于不合理的餐饮费用,此次意见稿明确禁止收取。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清洗、保鲜、加工、包装、盛装、储存食品及食品原料。

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餐饮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不得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等不合理费用。

医疗

不得私自公开患者病情

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快,意见稿也增加了关于养老机构的内容。

要求养老机构具有符合环卫、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场所,并配备专业人员和安全保护设施设备及用具。

养老机构的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一旦遇到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代理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各项权利,未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互联网

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

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

对于互联网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此次意见稿规定,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经营者,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发布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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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照片底版,却需另外加钱购买,如此怪事,早已见怪不怪。为了规范商家的不良行为,新条例第三十四条,专门对此种行为进行约束。

该条文规定,摄影、摄像、冲印、刻录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刻录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如果是影像资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拍、重印;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消费者的照片或者其他影像资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冲印具有特殊价值的影像资料,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事先约定保价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消费者损失。

亮点6·电信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未经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等费用

长期以来,电信企业的种种“霸王条款”常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根据省消协相关人士介绍,每年的消费分析报告中,电信投诉都是热点。如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条例第四十六条专门进行了规定。

该条文指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对于消费者经常遇到的“莫名其妙”产生的费用,该条文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消费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当你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如果与商家发生权益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途径进行维权解决呢?新条例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进行维权。分别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